黄石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
2016年5月13日 星期五
省财政厅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

鄂财建发〔2022〕95号

关于转发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有关办法
发布时间:2022-07-21 10:40:38

各市(州、直管市、神农架林区)、县(市、区)财政局、住房和城乡建设局,省直有关部门(单位):

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工程价款结算,维护建设市场秩序,减轻建筑企业负担,保障农民工权益,现将财政部 住房城乡建设部《关于完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有关办法的通知》(财建〔2022〕183号)转发给你们,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工作要求,请遵照执行。

一、根据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中小微企业降成本若干措施的通知》(鄂政办发〔2021〕34号)有关精神,工程合同价款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征收标准,由国家规定的保证金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%降为1.5%。鼓励以银行保函的方式替代工程质量保证金。

二、当年开工、当年不能竣工的新开工项目可以推行过程结算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过程结算,按照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省财政厅 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《关于印发<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过程结算暂行办法>的通知》(鄂建文〔2022〕27号)有关规定执行。

附件: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有关办法的通知(财建〔2022〕183号) 

 

湖北省财政厅      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

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2022年7月18日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关于完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有关办法的通知

财建〔2022〕183号

党中央有关部门,国务院各部委、各直属机构,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,全国政协办公厅,最高人民法院,最高人民检察院,各民主党派中央,有关人民团体,各中央管理企业,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、计划单列市财政厅(局)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(委、管委、局),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、住房和城乡建设局:

  为进一步完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有关办法,维护建设市场秩序,减轻建筑企业负担,保障农民工权益,根据《基本建设财务规则》(财政部令第81号)、《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》(财建〔2004〕369号)等有关规定,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:

  一、提高建设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。政府机关、事业单位、国有企业建设工程进度款支付应不低于已完成工程价款的80%;同时,在确保不超出工程总概(预)算以及工程决(结)算工作顺利开展的前提下,除按合同约定保留不超过工程价款总额3%的质量保证金外,进度款支付比例可由发承包双方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。在结算过程中,若发生进度款支付超出实际已完成工程价款的情况,承包单位应按规定在结算后30日内向发包单位返还多收到的工程进度款。

  二、当年开工、当年不能竣工的新开工项目可以推行过程结算。发承包双方通过合同约定,将施工过程按时间或进度节点划分施工周期,对周期内已完成且无争议的工程量(含变更、签证、索赔等)进行价款计算、确认和支付,支付金额不得超出已完工部分对应的批复概(预)算。经双方确认的过程结算文件作为竣工结算文件的组成部分,竣工后原则上不再重复审核。

  三、本通知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。自此日期起签订的工程合同应按照本通知执行。除本通知所规范事项外,其它有关事项继续按照《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》(财建〔2004〕369号)执行。

 

  财政部   住房城乡建设部

  2022年6月14日